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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六百一十五章 千里追凶(4/15)

   “网络技术?”

    田富国眉头皱了皱,有点不理解。

    毕竟他是刑警出身的,对于这些新技术的应用,是不太了解的。

    “是的。”

    沈青云对田富国说道:“互联网技术在如今的刑事案件侦破当中,有着广泛的应用空间……”

    说着。

    他就给田富国介绍了起来。

    事实上。

    如今这个年代,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行为人提供了更加多样、便捷和隐蔽的犯罪手段。

    要知道,侦查行为的实质是对各类能够推进案件侦破的信息的收集。

    而在沈青云看来,互联网的信息,其实特点很明显。

    互联网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与其他信息相比的主要特点是技术含量高,这对搜寻有价值的互联网信息并进行有效地分析和认定提出了很高的技术要求。

    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依托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信息的运作方式。

    由于互联网信息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的,数据容易被人为改变,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和判断。

    还有,由于数据传输的高速性,互联网信息的形成都是实时的,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互联网信息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特别是随着各种新型犯罪的出现,有的职务犯罪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一般刑事犯罪所具有的相对单一的作案时间和空间,也没有一般刑事犯罪中存在的具体的物理侵害对象,因而不存在可以感知的加害行为和加害结果,而可以以远距离、不接触具体对象的方式实施,犯罪的行为地与结果地常常不在同一个地点,其证据的生成地与存在地可能相互分离。

    在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经济犯罪中,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延伸性,电子信息所至的任何计算机终端都有可能成为证据存在的处所。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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