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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零章 著作权和审查制度(2/5)

小到后世典型的台式机的规模,也就能在朝廷官方机构普及电算和网络了。朱简烜作为皇帝是不计成本的提前用上了传统方式。朱简烜按照自己的提纲口述接下来的安排,首先责令教育院负责组织筹建文艺部和不同登记的文艺学校。教育院下属的文艺部,负责研讨和总结、戏剧、词曲、电影等通俗文艺作品的创作知识、技巧、理论,文艺学校则负责传授这些知识和理论。这些东西做得好的,同样可以授予生员功名,享受和普通生员也就是俗称的秀才一样的社会福利。说明文艺部的接下来的重点研究方向,说明自己对文艺学校的设想。重点是创作普通百姓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至于高雅作品,会有真正的爱好者去创造的,不需要专门的引导和协助。然后责令刑部和礼部组织人员修订《著作权法》,说明修订的方向和原则,主要是保障创作者的权利。同时责令商部,拟定著作权交易的制式合同,采用与著作权法相同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规范文艺作品审查登记制度的原则。这个世界的大明,有崇祯皇帝留下的早期著作权保护法,内容总体上是比较完善成熟的,应该是参考现代著作权法拟定的。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面,已经在逐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了。不过朱简烜觉得,这个著作权保护法是有问题的,需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做一些针对性的修订。主要是“著作权”这个描述词不太合理,这是一个典型的尽可能宽泛化的描述词,是立法者追求法条尽可能普适的结果。由此衍生出来的还有“著作权人”,也是有着相似逻辑的过于宽泛的普适词语。普通人看到这样的词,可能会下意识的觉得,这是在保护创作者的权利,也就是保护作家、编剧、画家、作曲、填词、歌手、演员等直接生产作品的人的权利。其实根本不是那么回事,这个法律保护的是“拥有著作权的人”的利益。拥有著作权的人不一定是创作者,可以是通过其他手段获得了著作权的人,可以是其他个人或者是公司组织法人。包括继承人、雇佣创作人、定制人、出版社、演艺公司、中介公司、唱片公司等等……很多歌手跳槽之后就不能再唱以前的歌了,就是因为歌的著作权属于唱片公司,而不是属于唱歌的人。作为立法者,似乎应该保持绝对中立的立场,兼顾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共同权利,包括这些公司组织的权利。无论是当事人自己创作,获得了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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